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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抗疫中的“地域歧视”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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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抗疫中的“地域歧视”

陈利浩            

  昨天,看到一个“全国多地调整外地来返人员的疫情防控措施”的报道标题,本以为是根据中央“二十条”所作的优化调整,进去一看,却都是对“来返人员几天内不能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报道中列的近20个城市,包括了从直辖市、省会城市到省辖市,从一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从东部沿海地区到西北地区的所有类型;限制的场所,包括了餐饮、购物、超市、娱乐在内的所有公共场所、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不能进入”的天数,大多是五天(总不能多于国家规定的集中隔离天数?)、少数是三天;不少城市还“创造”了在场所码等界面“显示不满多少天的标记”的做法。

 对外来人员进行某种限制,是中国“外防输入”的常规举措。但是,这个“外”是指境“外”,更是指抗疫政策和防疫标准之“外“:境外国家、地区采用了和中国不一样的政策和标准,病毒变异、感染群体、病患比例等都和中国不同,入境后应采用相应的隔离、限制措施,使入境人员的健康状态过渡到和中国防疫标准一致。这是中国抗疫的成功经验。

 但是,在中国内地,无论东西南北、城市乡村、男女老少,执行的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明确具体可遵循的抗疫政策和防疫标准,各地人民群众的健康状态没有任何“地域差别”。假如:都是坐的地铁,从上海的浦东到南京路购物、游玩没有任何限制,而从临近的江苏昆山来了却要“静默”五天,这有什么理由?同是自驾出行,从延庆到王府井可以消费,从通州到王府井却寸步难行,又是什么逻辑?显然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地区”、“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限制措施”、“不准随意扩大采取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是国家对抗疫工作“九不准”中的三令五申。显然,仅以“外地来返”设定限制措施,也明显违反了中央一贯的明确要求,在优化抗疫举措的“二十条”深入人心之际更为刺目。

 所以,建议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颁布规定,取消各地对于“来返”人员抵达后多天不能进入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来返”意味着可能乘坐了较长时间的公共交通工具、可能和较多的流动人员有过接触,采取一定的健康管理措施是合理的,建议规定:来返人员抵达后应进行核酸检测、在阴性结果报告之前限制去公共场所(北京现行的政策);对来返人员的既往行程加强管理,甄别是否与高风险地区有过交集;要求来返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监测、避免去人员聚集场所等。

 抗疫初期,曾经出现过只要身份证号码跟武汉关联(不论是否居住在武汉),就不能住酒店、不能买车票、不能上飞机、不能进小区的现象,被中央及时发现、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人民都‘为热干面加油’”的号召,更是温暖了武汉人民和全国人民的心。抗疫中的地域歧视,不仅违背科学精神、违反抗疫政策,更是对“人民主体”的漠视,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损害。疫情已经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少“急难愁盼”,再也不能用不应有的“地域歧视”让群众伤心。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