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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共有制”探讨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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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共有制”探讨

陈利浩

                

 中共二十大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二十大重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动高质量发展。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组织已经明确允许“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后还是“集体所有制”,这就突破了“集体所有制不能按份共有”的历史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沿着这一方向,在对集体所有制进行总结、规范的基础上,对新时代的“劳动群众共有制”进行探讨、研究和设计,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体现“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历史沿革

 20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类型,构成新中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中又形成了农业集体所有制和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虽然经历各种曲折,但集体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升,仅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为例,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集体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占比为: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三,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总产值的五分之一(庄启东、申纪言、吴岩:《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必须大力发展》《经济研究》,1980年第4期)。

 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各种经济成分的活力都竞相迸发,集体所有制经济也迅猛发展:

 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以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为标志,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步破冰、迅速推广到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从原有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变革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六年后农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收入都增长了近3倍。

 乡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取得了很大发展。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相比于计划经济制度下“社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严格限制,农村改革的启动和市场化的方向,从制度环境、劳动力供给、资本积累和市场条件各方面为“社队企业”向“乡镇企业”的升级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工业已占中国工业三分之一的份额,名噪一时的“苏南模式”就是乡镇集体经济的光彩呈现。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生力军。广泛存在于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城镇集体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障碍不断被突破,产权制度、管理机制、分配体系、政企关系等方面焕然一新,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空前发挥,企业规模和效益不断增长。第三次工业普查数据显示,集体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的占比为产值的35.55%和从业人员的39.76%,都比1978年增长,尤其是产值占比的增速更为明显,这充分说明,改革开放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推动力度大于其他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统计口径下的集体企业数和就业人数一路下滑,到2004年底均减少了近80%,到2005年城镇集体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到3%,2007年集体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仅占全国工业企业的2.46%(程恩富、龚云:《大力发展多样化模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31期)。

这种“雪崩式”的下降,是由于政策调整吗?不是,党和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政策一如既往。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吗?不是,那些年的全国GDP一路攀升。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吗?也不是,城镇集体企业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海尔、万向、美菱、七匹狼等佼佼者都成为所在行业的领跑者。

 主要的原因,在于“集体所有”形式转换带来的性质认定、统计口径的变化。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明确规定:“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所有企业都要向这个方向努力。”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的乡镇企业也逐步进行了公司化改制,即把“集体所有”这种虚拟的产权关系实体化,管理层、职工、村民、职工持股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成了股东,出现了“个人份额”,实现了“按份共有”。

 “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的经典描述,并由此推断出:集体所有制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因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份共有”的改制导致了对这些经济组织性质认定的改变。“职工入股的集体企业只有放弃所有权,才是集体企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城镇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关于城镇集体经济未来发展问题的意见与建议》,《集体经济研究》2013年32期), “在集体经济里不能有职工个人财产权利”(2013集体合作经济论坛,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成了学界共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工商部门也一律排斥个人入股,如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启用新的《营业执照》后,对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业,不得核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职工入股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私营企业登记”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城镇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关于城镇集体经济未来发展问题的意见与建议》,《集体经济研究》2013年32期)。

 同一个企业、同一批管理者、同一类业务、同样的利润分配比例,只是由于“集体所有”有了实体股东、有了“个人份额”,只是由于“集体所有”的形式从“共同所有”改成了“按份共有”,就不能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这些公司的产值、人数等都不能统计在集体所有制下。加上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土地的产出不计入集体经济等因素,以致到了今天,集体经济的产值、人数、投资等都已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除了“大集体”的一些成分如供销合作社、二轻企业以外,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两大支柱之一的“集体所有制”几成历史名词。这是对集体所有制的自我消解,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自我矮化。

 这种消解和矮化的理论基础,就是“集体所有制不能有任何个人份额”。

 二、“集体所有制”并不排斥“个人份额”

 “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1874年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时提出来的。他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里的“继承权”和“农民所有权”就是个人份额。可见,按照经典的马克思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所有权”是可以并存的,集体所有制并不排斥个人份额。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l卷第24章第7节)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有别于“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的概念,而且,这种“个人所有制”的性质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共产主义的,这和马克思在不同场合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等论述是高度一致的,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学术精髓和持久魅力所在。

 改革开放前,中国对于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行过多次艰辛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大跃进建设高潮、后续经济调整、职工家属就业、知识青年回城等阶段都有过不同的发展并形成规模;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也经历了初级和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式。但实践证明:“一大二公”的体制,“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制约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和发展。

 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农村改革为突破口。安徽小岗村那份石破天惊的“生死状”,其实质就是让农民有了“个人份额”,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随着农村改革的突破,针对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由于产权虚置而严重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弊端,也进行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主要形式是管理层/职工、村民持股、有了“个人份额”的公司制。农村联产承包、城市和乡镇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其特征就是“个人份额”。4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举世公认的成果,证明了这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和积极性、解放生产力的唯一选择。如果我们一方面高度认同、并时时自豪于这一成果,一方面又拘泥于传统标准,认为有了“个人份额”就已经不是集体所有制、而是私有制,就必然会陷入这样的悖论:凡是能让劳动者吃饱饭的经济形式都是“私有制”。

 要突破这一悖论,关键在于对“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理解、把握。

 三、“劳动群众共有制”的基本思路

 如上所述,“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提出的设想。但是,既然是“共同占有”,又怎能“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关系,是此消彼长、你进我退,还是互相依存、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为完整理解、恰当区分、准确定义“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提供了最好的实践。

 中国农村改革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立”,农民通过承包、经营所得到的只是土地产出的收益,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没有任何一个农民个体有权支配、处置。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的只是土地的收益。

 中国城镇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农村对乡镇企业的改革,途径就是把原来没有实体股东的企业变成了有实体股东的公司。如果实体股东中某一个人持有股权比例达到了“实际控制”,那自然应该是“私营企业”。如果股权在职工(或村民)中足够分散、没有任何个人形成“实际控制”,作为集体所有制根本特征的“职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样”并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切实地得到了实现。在这种情形下,改制后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由股东“集体”(如职工持股会、股东大会等)决定,没有任何一个职工、股东个体有权支配、处置公司生产资料。个人在公司出资额中所占比例的主要意义体现在公司的利润分配。在这类企业里,生产资料也是“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的只是通过利润分配实现的收益。

 也就是说,中国改革开放历程中对农村、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在上述情形下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共同占有”的性质,只是让劳动群众“个人所有”了收益分配的个人份额。无论是农村里村民的“承包权”,城镇里职工的“持股权”,都不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是“收益分配权”。生产资料本身还是“共同占有”的、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支配。

 再来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发展起来的更多一般意义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只要这些经济组织的股权足够分散,没有被任何一个自然人“实际控制”,那么,这个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也是“共同占有”的,这个经济组织的个人股东(包括合伙人等)“个人所有”的份额体现的只是收益分配权、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公司超过98%的股份都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创始人任正非个人只持有不到2%。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的支配、处置,依照公司章程由职工持股会“集体”决定,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处置权,他们的持股权只是收益分配权。类似华为这样的企业,既不受某一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也不受某些自然人的“联合控制”(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形式)。把这些有集体属性的企业简单定义为“私有制”,不但缺乏理论依据,更与企业的实践、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中国市场主体中的许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只要股权足够分散、没有任何自然人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出发,这样的经济组织都不能被视为“私有制经济”、“非公经济”,而应该被定义为中国特色的“劳动群众共有制”经济组织,其本质,就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收益分配个人所有”,因此,“劳动群众共有制”的经济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

 超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不需限定是否在该经济组织工作)拥有该经济组织的份额(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分红权等),拥有的形式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法人股东等);

 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所有人”,无论是通过个人的持股比例、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其他形式;

 经济组织的章程明确规定:对企业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的处置必须由拥有人的多数(半数、三分之二、全体等)决定;

 经济组织的章程明确规定:对企业的收益,严格按照劳动群众拥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按照以上的特征,“劳动群众共有制”虽然有着个人的分配份额,但坚持了“生产资料公有”的原则,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劳动群众共有制”应和公有制经济的其他形式一样得到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

 四、具体措施

 按照这一思路,至少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1、统一思想认识。依据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精神,澄清“集体所有制不能任何个人份额”的理论误区,明确“劳动群众共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规范企业分类。对于各类企业,只要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人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无论是通过直接持股还是通过“一致行动”)的,都定性为“劳动群众共有制”。无论是对原城镇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还是对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都按照这一标准。

 3、消除统计误区。在各种统计、占比分析中,都把“劳动群众共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产值、就业人数、税收贡献、创新成果等统计入“公有制经济”。

 4、完善修订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

 劳动群众对经济组织的投入,可以采用劳动、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种形态,并不限定投入者是否在该经济组织就职。

 “劳动群众共有制”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

 5、在“劳动群众共有制”的经济组织发展到相当数量、形成较大规模之后,适时修订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把“劳动群众共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加以并列。

 五、效果分析

 1、所有制“发力”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的“劳动群众共有制”,既保证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又实现了收益分配的“个人所有”。劳动者不光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通过收益分配的个人份额成为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这样的所有制形式,可以从根本上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

 2、公有制“扩容”

 “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这一要求不但应体现在结构(关键领域和行业由中央国有企业主营)、也应该体现在比例(产值、税收、就业、创新等)。比较流行的概括民营经济占比的“五六七八九”( 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的说法,原来就存在一个误差:把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否国有控股)都按民营经济统计。如果按照本文的思路,把“劳动群众共有制”经济组织按照“公有制经济”统计,再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按照“公有制经济”统计,公有制经济的各项占比就会相应增加,“公有制为主体”就能在结构和比例上同时得到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就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容”。

 3、共有制“定心”

 从法律、制度层面,中央始终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做到保护、监管、准入的三个平等,保证规则、机会、权利的三个公平,对于民营经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更是从法律层面明确定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但一些歧视民营经济的“非制度性因素”屡禁不绝,社会上时常出现“民营经济离场”等错误论调,让一些民营经济组织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群众,在政治待遇、行政许可、金融资源、社会评价等各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低人一等”的感觉。而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这类企业会越来越多。如果把这些企业定性为“劳动群众共有制”,广大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群众的认同感、归属感就能进一步提高,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和配置也能更加顺畅。

 六、结语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体量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最大的实验场。“劳动群众共有制”,较有利于实现对公平和效率的均衡,较有利于兼顾“发展是第一要务”和“避免两极分化”,也较有利于经济、信息、国家安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前提下,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劳动群众共有制”的方向去改造、组建,就能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同时,使社会主义公有制随着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降低和消除与所有制相关的焦虑、担忧和歧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憧憬和设想,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伟大事业中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基础,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澎湃动力。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