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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思考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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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思考

陈利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民建、工商联界别全国政协委员时再次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首个以中央深改委名义下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真正把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一贯要求落到实处,与所有制有关的思路应有所创新和突破。

中共十八大以来,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领导成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团结奋斗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共识。但是,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上,却出现了不应有的“动摇”和反复。

一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三令五申。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中都反复重申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2016年3月,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反复强调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倡导“亲”“清”政商关系。2018年11月,总书记又亲自主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强调“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2022年12月,总书记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我们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每次总书记讲话后,有关的中央部门和国家机关都纷纷下发各种“贯彻落实”的通知,声势浩大。

另一方面则是实际执行层面的不尽一致。除了“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还存在着另类“清单”、“特别”报道、额外“标准”、超常“处置”等,以至于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逐项要求:“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不能“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对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等等。

怀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不绝于耳。习总书记早在2016年政协联组会的讲话中就批驳了“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 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又一一列举了“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论,指出“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要求“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批驳了“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

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制度的规定、文件的表述、领导人的讲话,从来没有摇摆过,而且一次比一次强化。但是,在执行层面,在舆论层面,总是出现和中央要求不相一致、甚至违背抵触的各种现象,不但影响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导致对改革开放方向的怀疑。使得习总书记隔几年就要专门发表重要讲话、一次次地给民营企业家派“定心丸”;中央和国家各部门过一段就要重新下发一批文件、一遍遍地为“两个毫不动摇”撑腰。在“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成为思想和行为准则的政治环境和舆论氛围下,以上现象还反复出现,应该不能归咎于个人的“错误认识”。我们的党政干部、媒体从业人员多是精英,他们工作中模式化的思维和行为,是理性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应该有着共同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两个毫不动摇”问题上出现的这种不应有的“动摇”,深层次的原因是“公有制关切”。

“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是,按现有统计口径,民营经济占比已达“五六七八九”(依次为税收、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城镇劳动就业、企业数量),公有制只占“五四三二一”,而且越新的指标(如创新、就业)满足度越低,公有制在比例上已经较难称为“主体”。从结构看,原来说“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是公有制的两条“主体”特征, 但按现有分类,“民营企业”规模发展使得资产比例越来越大,“平台型经济体”的增多使得民营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公有制在现有统计分类下的“结构优势”也在日益减弱。这样,一方面,制度特征、宪法原则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非公经济在现有统计口径下的占比大大超过、结构逐渐逼近公有制经济,从理论界到实操界、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公有制关切”在所难免,自然会在有关语境下表达,在行为模式中体现。

“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从多种实现形式去完整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占比,证明公有制在结构和比例上都与“主体”定位相称,并适当淡化市场竞争领域企业的所有制标签,才能回应和满足“公有制关切”。

具体的思路和建议是:

一、让“混合所有制”经济回归“集体所有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天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认识、界定的是:股权多元,无法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什么所有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如在国内A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已经接近20%。作为“后起之秀”的各类合伙企业,绝大多数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对这些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从股份比例、所占份额等已经不能确定“所有制性质”。笔者建议: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但是,生产资料既已“共同占有”,“个人所有”能是什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回答了:“个人所有”的是收益分配的份额。

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公司超过99%的股份都由公司工会代表的职工持股会持有,创始人任正非个人只持有不到1%。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的支配、处置,依照公司章程由职工持股会“集体”决定,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特定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处置权,他们的“持股权”,从本质上只是收益分配权。同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市场主体中的许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只要股权足够分散、没有任何自然人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生产资料本身都是“共同占有”的、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支配,分散的“股东”、“合伙人”所拥有的从实质上都是“收益分配权”。所有这些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就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收益分配个人所有”。

在很长时间内,由于对于集体所有制的经典认知是“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以“管理层/职工/村民持股”形式为主的变革极大提高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但由于缺乏理论支撑,这些企业都被认定为了“私营企业”。2020年5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后还是“集体所有制”,这就突破了“集体所有制不能按份共有”的理论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

因此,让“混合所有制”回归“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又契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更能大大消除隐形存在的所有制忧虑,回应和满足“公有制关切”。

二、既考虑资本的“所有”、更考虑资本的“所用”。

公有制之所以优于私有制,就在于能够让生产资料为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使用,“所有”的意义在于“所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富的所有制形式越来越多元,从社会意义上,财富为哪些社会成员“所用”,应该比财富在名义上归谁“所有”更为重要。如果通过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财富区分“个人用途”和“社会用途”,对不同用途的财富采用差别税率,财富所有者就可以选择和调整所拥有的财富的用途,在保证个人合法所有、足够所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把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地投入再生产,在实现财富价值增长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向社会输入更多的动力,让财富为其他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机会,相当于“分蛋糕”的较多份额又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更高效的“做蛋糕”的要素,使“做蛋糕”的速度越来越快、质量越来越高、效果越来越好,这和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名义上虽然不属于国家或集体、但稳定承诺为“社会用途”的资本,和国有、集体资本同样具有 “为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使用”的实际效果。因此,对市场主体,除了现有的 “所有”制分类、还可以增加“所用”制分类:这个企业的资本,有多少比例是确定为“社会用途”的?例如,某一中外合资企业有1亿元实收资本,分别为:国有资本3000万元,外商出资1000万元,境内自然人出资、承诺社会用途5000万元,境内自然人出资、但属于个人用途1000万元。则该公司的1亿元资本中,社会用途的股权比例达到了80%(国家出资的3000万元和境内自然人承诺社会用途的5000万元)。虽然其“所有”只有30%是“公有的”,其“所用”却有80%是“公用”的,符合共同富裕的方向和要求,这样的企业,至少不能认定为“非公有制”。

三、完善和优化现行统计口径。

稍加分析就能发现:耳熟能详的“五六七八九”,实质上并不是民营经济的占比,而是“非国有独资”经济的占比。因为现有的统计口径把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统计到了“民营经济”名下,亟待完善:

1、对分类为120(现行工商注册类型,下同)的“集体企业”、 142的“集体联营企业”、143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

2、对类型分别为210、220、240、290、310、320、340、390的各类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外资及港澳台资经济”。

3、对分类为159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多元的公司、企业,都增加“控股股东”的统计标志以进行准确的分类:如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如控股股东为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外资及港澳台资经济”。

通过以上步骤,在不改变任何现有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就能基本消除对“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真实占比不应有的低估,客观反映民营经济的真实占比。

进一步,结合本文前述的分析,再进行以下的统计创新:

4、把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计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5、把公司资本或股份中“社会用途”占比超过50%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计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通过以上的步骤,公有制的比例就能得到与时俱进的充分反映,基本满足各界对公有制的合理关切。

四、淡化“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歧视”。

基于制度性质,如果“国企”“民企”的标签异常鲜明、时时在目,党政干部心目中的“优先级”就是发自本能的,在产权保护、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分类施策”是理性选择,较难因为领导人的讲话、中央的文件而根本改变。

建国后的“知识分子性质”问题可资借鉴。从党中央1956年确定知识分子“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后,在制度层面一直强调“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兄弟联盟”,文革结束后小平同志多次要求“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全国科学大会更是“宣告了科学春天、知识分子春天的到来”。但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语境下,知识分子头上“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臭老九”的嫌疑一直挥之不去,在“反右扩大化”和“文革”中、知识分子更成了受伤害的主要对象。一直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已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个问题才基本解决。同样,企业所有制形式的融合、所有制标签的淡化,才是消除“所有制歧视”的前提。

中国对企业按照所有制进行严格分类、强化管理的做法具有历史必要性,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这种强化的分类管理已逐渐失去可行性,也不再具备必要性。

先看可行性。改革开放初期,从个体工商户发展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的性质较为单一,对每个经济组织按所有制分类是可行的。时至今日,公司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公司的股东中,既有个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股东的股东”也可能兼有国有、非国有、外资等成分。中央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将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公司无法按单一的“国有”或“民营”的所有制标签进行分类管理。如前所述,在A股上市公司中就已有接近两成“无实际控制人和最终控制人”,再怎么追根溯源也无法确定控股股东、没法再贴“国有”或“民营”的标签。

再看必要性。改革开放初期,连雇工人数超过几个就要算“剥削”都是理论热点,自然需要从保护力度、准入范围、监管方法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类施策”。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不同所有制“一视同仁”越来越成为共识。中央反复强调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保护、监管、准入的“三个同等”,机会、规则、权利的“三个公平”,所有企业都是同等的市场主体,那么,对企业按照所有制分类的强化管理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因此,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必须继续坚持由国有企业控股、体现“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特征;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参考,也需要按所有制类型进行事后的统计、分析。但是,在政府服务、市场监管、社会舆论、日常经营等场合,企业的所有制“标签”应予淡化,才能消除“所有制歧视”,才符合“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根本方向。

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有力支持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构建顶层统筹、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国有经济管理体系”的目标。必须指出:“所有制歧视”不但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不公,也导致对国有企业的束缚。“国企能得到的资源民企得不到”是一种“歧视”,“民企能做的事国企被禁止”也是一种“歧视”,而且更容易被忽视、影响和后果更大。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对国企要“坚持分类改革方向”,这就抓住了国企改革的关键。大量处于市场竞争领域的国企,既无国家配置的专门资源,也无关系国家安全的特别业务。除了股东层面的“国资”,在资源获取、市场竞争、日常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和其他企业并无二致。企业发展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科技人员的研发动力、企业成员的整体活力,并无“国有股东”带来的特别恩泽。对这类“国企”,就应该解除、取消由于“国企”标签带来的种种额外束缚和特别限制,“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体量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最大的实验场。基本经济制度,是改革开放中最根本的制度变革和最重要的制度成果。与时俱进地创新所有制相关理念,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伟大事业的成功实践,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澎湃动力。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