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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收益的制度化和资本收益的社会化:对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的思考(二)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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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收益的制度化和资本收益的社会化:对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的思考(二)

陈利浩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习近平经济思想中,这是首次在“生产关系”前出现“新型”的定语。党的二十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表述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所有制、分配方式、市场经济体制这三个组成部分上,都应该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解放思想,不拘一格,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进行创新、完善、优化。

(上接:《财新 | 探索新型公有制形态:对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的思考(一)》

二、分配方式:劳动收益的制度化和资本收益的社会化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分配方式。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依赖于新型的所有制,创新分配方式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建立新型的劳动者分享企业收益的机制,对资本收益用于“社会用途”的部分创设评价、引导和激励的体制,都是对新型分配方式的积极探索。

1、劳动者分享企业收益的制度化。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3月在全国政协联组会讲话时要求:“要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按照这一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不应该仅仅是“劳方付劳、资方付薪”的单一雇佣关系,而应该是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新型的“利益共同”关系。因此,除了员工在股权层面以持股实现“分享”的形式以外,也应该在薪酬制度以外设计和实施让员工分享公司收益的新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利润提成。对于可以单独核算利润的团队,按照约定,把团队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团队成员。

成果分享。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创造发明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后形成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让科技人员分享。

效益奖励。无法对项目或团队利润单独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全公司的利润完成情况,对全体员工进行奖励。

等等。配套的政策建议有:

(1)完善所得税政策。利润提成、成果分享、效益奖励等本质上已经是利润分配、而不属于工资薪酬,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实施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由员工分享的企业利润从“工资、薪金所得”调整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厘清“工资总额”。国有企业对于“工资总额”的浮动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利润提成、成果分享、效益奖励,都会随着项目、成果、企业的收益浮动,因此,建议把这一部分“分享收益”不列入工资总额。

(3)对国有企业和院所院校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的发明、实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内容,国家对于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发明和转化成果有着“收益共享”、并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但却不允许国有企业科技人员享受,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建议尽快修订,一视同仁。

2、对资本收益的“社会用途”进行量化的评价和激励。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要体现到产业的跃升。无论是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还是布局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都需要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应创设新型的激励机制和政策。

响应党的号召,“先富起来”的人士将分配到的收益投资实业、增加就业、回馈社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战略设计和实现途径。但由于没有量化机制,只能定性地肯定和鼓励,没有确切的评价,更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激励。

党的二十大在强调“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的同时增加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新要求。如果说收入分配机制是“分蛋糕”,财富积累机制就是引导分配后的蛋糕向哪个方向积累、给什么人使用。财富在实际上“为谁所用”,比在名义上“归谁所有”更本质。按照这一思路,笔者提出把生产资料所有人的收益用于“社会用途”的部分量化、制度化的思路,具体步骤是:

(1)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的收益和转让所得,增加“用途”属性,分为“社会用途”和“个人用途”。“社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兴办实业、投资公司、兴办各类社会服务事业等。

(2)修订所得税法规。对于“个人用途”部分的收益和转让所得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同时,对于“社会用途”部分的收益和转让所得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3)由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的最终所有人(必要时需“穿透”)对于所持份额后续的收益和转让所得,自愿规划、确定“社会用途“的比率或数额,确定后即适用差别税率。

(4)对于“社会用途”的收益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用专用账户和信息手段进行跟踪、管理,专用账户后续滋生的收益也都只能用于“社会用途”。

(5)资产收益的“社会用途”比例或数额可由所有者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如要减少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存量”收益则需补税。

信息技术和数据基础,已经为上述思路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无论是对股权最终所有人的穿透,还是对不同用途资产按差别税率的计征,抑或是对“社会用途”采用专用账户的跟踪和监控,都已经具有完备的可行性。

上述机制,既是对资产所有人既往投资实业、增加就业等贡献的量化、肯定,更是对他们以后投资行为的引导、激励。不但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凝聚合力,也有助于消除资产所有人的疑虑、增强信心,是利国、利民、也利己的多全之举。

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节点,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并适当分离”的思路,如对国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这是“增量改革”的主要形式。上述把生产资料收益“社会用途”部分进行量化的机制,实际上也是对生产资料增加“用途”属性、并把“所有”和“所用”分置。从分配方式的角度,相当于把所分配收益的“名义所有人”和“实际受益人”作了分置,把“蛋糕”的“分给谁”和“给谁吃”作了区别。这种新型的分配方式,对于丰富和完善“共同富裕”思路有着积极的意义。如某人对拥有的10亿元资产承诺了9亿元的收益为“社会用途”,计算贫富差距的目标就应该是1亿元、而不是10亿元,因为“社会用途”的9亿元是“带动后富”的动力、多多益善。基尼系数计算应该增加按1亿元(“个人用途”)计算的口径、以反映真正的“贫富差距”。在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基础上,更应关注“吃蛋糕”、关注“社会用途”的占比和数额,让越来越大的蛋糕被越来越多的人吃到。在保护和鼓励先富群体为自己资产的增值努力奋斗的同时,更要用机制激励和引导他们把资产收益更大的比例为“社会所用”,以符合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向。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发展命题、更是改革命题。按照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部署,既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要活力,更向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新型生产关系”要动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统驭下,探索公有制的新形态,创新分配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能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强音。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