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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重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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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重大完善

陈利浩

 5月29日,《民法典》颁布的第二天,中央政治局就举行了专题的“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要求:“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相比于原《物权法》,《民法典》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部分删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间限制。在第二编“物权”部分的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条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增加到相关法律中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为了和单一公有制的原有内容有所区别,对基本经济制度加了一个时间限制,表述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实践的各个方面都有了丰富、发展,相关表述应予完善:

 一、理论发展。按照中共十五大的相关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为“初级阶段”以及“巩固和发展阶段”。其后中共历次代表大会文件、领导人讲话,一律明确无误地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而不仅仅限于初级阶段。

 二、法律自洽。《宪法》对于市场经济、非公经济、私有财产等有着明确规定。如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不可能在单一公有制下实现;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条文都没有“初级阶段”的时间限制。

 三、社会现实。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最主要的制度性变革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经济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非公有制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也已经是我国社会的重要力量。如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再回到单一公有制、单一的按劳分配,严重的社会分裂和动荡将不可避免。

 四、时间节点。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经济文化不发达”,而到建国一百周年,我国将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不发达”为特征的初级阶段将被跨越。按照中共党章的定义,初级阶段的终点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一百年”,即2056年。从这两个角度,“初级阶段”都将在本世纪中叶被跨越,距今还有三十多年。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三条“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中,还是沿用了原有的提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初级阶段之后怎么办?对三十多年后基本经济制度的预期,将从根本上影响公民对资产的代际传承、长远安排。必须避免误读,给全国人民以明确的预期。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再次重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反复强调:“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写明了这一点,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扩展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具体举措。而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的《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更从法律上消除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必将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历史上的里程碑。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加强普法、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