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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公布机制的优化建议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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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公布机制的优化建议

陈利浩

         

优化抗疫措施20条再加10条,如久旱之甘霖,全国人民普大喜奔,国际社会为之瞩目。但惯性之下,优化完善任重道远,疫情信息的公布机制首当其冲。

过去三年,疫情信息的公布方式是:在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层面公布总体情况,省辖市、县级行政区、甚至更小的行政区域公布感染人员的具体数量、地理分布、行动轨迹等。这种形式,对于全国人民了解疫情的总体情况、掌握抗疫形势、配置防疫措施,乃至了解具体的涉疫地区、地点详情以进行适当规避等,都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奥密克戎病毒的强传染性、低致病性、高自愈性,使得对疫情信息的公布需求与前几年相比有了本质变化,亟待完善优化。具体建议如下:

一、规范疫情信息的公布权限。《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之前,省辖市、县级及以下行政区政府部门发布疫情信息的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冠疫情已经三年,从任何意义上都不应该再属于“突发事件”。建议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包括高风险区域清单等。同时,取消各地例行的“疫情通报”发布会。

二、不再公布分地区的具体感染人数。在疫情发展初期,公布感染人数,对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疫情进展、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观念、配置抗疫措施都非常必要。但在奥密克戎的强传染性之下,感染人数会迅速增长,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无症状感染者、不会构成任何紧急的公共卫生事件。每天定期公布某一地区的感染人数,无助于当地人民群众对疫情的科学、客观认识,还可能加重恐慌情绪,弊大于利。全国的感染人数如果还需要公布、可以由国家卫健委定期发布。

三、不再公布感染者的行程轨迹。过去几年,按照对新冠“肺炎”动态清零的总方针,对感染者精准“流调”、掌握并公布具体的轨迹,目的是为了让附近群众树立风险意识,采取规避措施,非常必要。奥密克戎的强传染性使得感染人数迅速增长,轨迹分布将越来越广泛,从地点去“规避”已经既无必要、也不可能。避无所避、防不胜防之下,继续公布感染者轨迹,不但不胜其烦,还容易产生“大部分地区都是疫区”的误解,不利于树立抗疫信心。

四、在规范对外公布机制的同时,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坚持新冠疫情重大信息的向上报告、互相通报、内部告知等制度,如涉及形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事件的情形,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中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人民为中心,做到疫情防控工作稳中求进、政策持续优化,除了疫情信息的公布机制,诸如疫情的传染病等级是否应该调整、继续划分高风险区的必要性和标准、核酸检测是否还需要“几混一”等等,都需要精心比较、慎重决策。破除思维定势、与时与事俱进,十分必要。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