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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分析和认识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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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分析和认识

陈利浩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紧接着,国务院面向社会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的线索和意见建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也都发布了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案例和文件。进入9月,中央更史无前例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笔者认为:在各种重磅政策、举措纷至沓来之际,需要按照中央“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从理论上明确“作为非公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民营经济,其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公有制经济成分”,民营经济中的“新型集体经济”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从而真正确立“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己人”的属性,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对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共识,避免不应有的误读、反复和动摇。

一、对民营经济的现有统计口径包含了多种经济成分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概括“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事实上,这个“五六七八九”统计口径中的民营经济,包含了三方面的经济成分:

1、私营独资(171,工商注册类型代码,下同)、私营合伙(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其他企业(190)、个体户(410)、个人合伙(420);

2、股份合作企业(130)、集体联营企业(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其他联营企业(14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

3、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1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9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390)。

上述第1类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第3类为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而第2类中,“集体联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本来就是宪法规定的作为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而且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其比例将会越来越高。

可见,现有统计口径的“民营经济”,既包含了全部的非公经济成分,也包含了相当比例的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不能简单地认为“民营经济只是非公经济”。

二、“新型集体所有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民营经济”的上述统计范围包含了已有的“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成分,进一步,我们还要讨论在现有口径下被认为是“非公经济”的“新型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这个看似“矛盾”的设想,100多年来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题。笔者认为: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并存,对应的是“生产规模社会化”和“股份结构分散化”的并存。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生产资料的集中程度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而对应的资本规模的急剧扩大导致资本的“社会化”,使得股份制成为企业基本形态,并越来越呈现股权分散的特征。相对于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生产资料,当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没有单一个人能够支配生产资料时,即出现了生产资料由多个个人的联合体“共同占有”。与此相对应,由股东共同委托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企业的管理者。这种情形在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普遍,耳熟能详的头部公司大多已经完成了这一过程。这种“个人所有制”下的“共同占有”,正是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否定之否定”。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股东越来越分散并多元化。作为“后起之秀”的各类合伙企业,更是大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下称“双无”)的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华为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华为超过99%的股份都由公司工会代表的职工持股会持有,任正非个人只持有不到1%,没有任何单一个人的股份占比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个别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所有权、支配权。华为的生产资料,只能由股权“个人所有制”下的员工“共同占有”。像华为这样的企业,就是符合马克思当年设想的新的所有制形态,笔者建议称其为“新型集体所有制”。除了华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都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创始人,创始人在公司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已经从初创时的“控股股东”变成委托代理机制下的“职业经理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技术革命进程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正在越来越多地向着“新型集体所有制“的方向演进。

可见,社会化大生产和股份制的演进逻辑,正在促进“新型集体所有制”的兴起和发展。这是由市场经济和技术进步决定的基本趋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引领下,这一趋势则还有其更为显著和更具特色的表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重要变化。

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生产资料名义上“集体所有”,但“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经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提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和活力。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后还是集体所有制,突破了以往集体经济生产资料“不能按份共有”的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了“个人所有”的新形式,但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再次清晰展现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的有机统一。

总之,笔者认为,不仅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畴,包括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市场主体中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在内,只要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分红权(以及对应的投票表决权)等足够分散,没有任何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所有人”(无论是通过个人的持股比例、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其他形式),虽然有着股权的“个人所有”份额,但生产资料不被任何特定个人所支配、而为广大的股东所“共同占有”,这样的企业,从性质上都应归入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样的“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既是由人民群众共同占有、经营的“民营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识到民营经济中包含着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并且这种成分还将不断成长壮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市场化的进程,生产规模社会化、生产资料集中化、股权结构分散化的趋势将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向着“新型集体所有制”的方向去组建、去演进,既保证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又实现了劳动者对财产的“个人所有”。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得到激发,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效率和公平,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有利于经济、信息、国家的安全。这既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不断巩固。民营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在发展角度、而且在制度层面都是互洽和统一的。

三、纠正“民营经济=非公经济”的误读是凝聚发展共识的基础

中共十八大以来,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领导成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团结奋斗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共识。但是,在发展民营经济问题上却出现了不应有的动摇和反复。

一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三令五申。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中都反复重申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所言无以复加。但另一方面则是实际执行层面的不尽一致。除了“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还存在着另类“清单”、“特别”报道、额外“标准”、超常“处置”等,以至于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一一列举,逐项提出整治要求。更值得关注和深思的,则是怀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如“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等不绝于耳,此伏彼起。

在民营经济问题上,制度规定、文件表述和领导人讲话从来没有摇摆过,而且一次比一次强化。但是,在执行层面和舆论层面,总是出现和中央要求不相一致,甚至违背抵触的各种现象,不但影响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导致对改革开放方向的怀疑。在“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成为思想和行为准则的政治环境和舆论氛围下,以上现象还反复出现,显然不能仅仅归咎于个人的“错误认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民营经济=非公经济”的片面认知。

“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两个毫不动摇”的第一个也是“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但如果民营经济=非公经济,那么,从比例看,公有制只占“五四三二一”,而且越新而重要的指标(如创新、就业)满足度越低,公有制在比例上已经渐离“主体”;从结构看,原来说“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是公有制的两条“主体”特征,但民营企业规模发展使得资产比例越来越大,“平台型经济体”使得民营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公有制的“结构优势”也在日益减弱。如此,一方面制度特征、宪法原则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公有制的占比、结构优势都在日渐削弱,从理论界到实操界、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公有制关切”在所难免,自然会在有关语境下表达,在行为模式中体现。

因此,纠正“民营经济=非公经济”的认知偏差,认识到“民营经济”现有统计口径中既包含了全部非公经济、也包含了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等公有制经济成分,同时,把随着市场化进程快速增长的“双无”民营经济组织定义为“新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包括国有经济和相当部分民营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能从结构和比例上都与“主体”定位相称,社会各界对于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就能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

四、有关的思路和建议

1、统一认识。遵循《宪法》“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规范定义,和习近平总书记“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反复强调,明确“民营经济”既包含全部“非公经济”、也包含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经济”,而且,其中的“新型集体所有制”还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因此,发展民营经济,既是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持,也是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坚持。

2、分类促进。在各级发改部门设立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对民营经济组织、形态进行细分,对非公经济、传统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的不同特点、阶段跟踪了解、分析研判,统筹协调、组织拟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与各类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根据不同类型民营经济发展特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升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3、完善统计。在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中,增加非公经济、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的分类,供宏观分析、研判。同时,不再把外资和港澳台资经济统计为民营经济,单独分类。

4、规范提法。在各类文件、讲话、宣传、报道中,避免、消除“民营经济只是非公经济”的歧义,在涉及具体的企业、企业家时,一般不用“非公经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主”等称呼,统一采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范表述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

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节点都起了破冰作用。从“私有企业”到“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也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智慧。因此,用“经营”视角的“民营经济”来反映“所有制”视角的多种经济成分,认识到“民营经济”既包括非公经济、也包含越来越多的公有制经济成分,既是坚持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更是执政党理论、政策创新的逻辑结果。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